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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yueny
發表於 2010-5-26 12:53
提出買賣單據只須留兩星期 儲存有困難
早前提及立法會有建議,強制規定食品進口商及分銷商保留買賣單據3 個月,以便出事後可加強追蹤食物來源。但有有業界提出,認為此法例將增加營運成本,更認為須保存3個月時間太長,單據儲存有困難,建議改為只需保存2星期。港九菓菜行工商副會長吳永恩表示,其實食物如果有問題,消費者食完不用3日便會出事,根本不須等到3個月,故認為可改為2星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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